能源评估

1、碳盘查:碳盘查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单位对企业自身产生温室气体的核算,以及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的制定,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并将其与核查报告一同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需上报的文件包括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排放监测计划。碳盘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委托咨询机构对其某一时间段内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算。

2、碳核查: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

被核查企业条件:

1)覆盖行业: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

22013 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纳入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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